2024年夏,河南某乡镇卫生所"坐诊医生"王丽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刑事拘留。案情引发当地热议:王丽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,却在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卫生所开展诊疗活动,期间一名老年患者输液后出现过敏反应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检察院认为,王丽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且造成就诊人死亡,建议量刑10年以上。辩护律师张昊会见时,王丽哭着说:"我在村里看病二十年,从来没想过会犯法,那天患者过敏我真的尽力抢救了..."
资质核查:厘清"合法执业"与"非法行医"的边界
张昊团队首先聚焦王丽的执业资质问题。通过调取卫生部门的档案资料,他们发现王丽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,且其执业地点为该乡镇某行政村。而涉案卫生所虽未单独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但隶属于乡镇卫生院的分支机构,正在办理备案手续。更关键的是,患者死亡后经法医鉴定,死因系"严重药物过敏反应",王丽的诊疗操作符合常规规范,不存在用药错误或抢救不当的情形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336条及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》,乡村医生在备案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,不属于非法行医。张昊意识到,本案的核心在于区分"机构无证"与"个人非法行医"。他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乡镇卫生院的证明文件、卫生所的备案申请材料,以及王丽历年的执业考核合格记录,主张王丽具有合法执业资格,其行为系机构管理瑕疵导致,而非个人非法行医。
因果辨析:解构"诊疗行为"与"死亡结果"的关联
审查起诉阶段,控辩双方围绕"患者死亡与王丽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"展开激烈辩论。检察机关认为,若王丽不在无证卫生所执业,患者就不会发生死亡结果,两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。张昊则反驳称,因果关系的认定需具备刑法上的"相当性",本案中患者的过敏反应属于不可预见的医疗意外,且王丽已履行了必要的告知义务和抢救措施。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强调"造成就诊人死亡需系非法行医行为直接导致"。
为增强辩护效果,张昊邀请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出庭作证,证实王丽的诊疗方案符合乡村医生执业规范,患者死亡系其自身特殊体质所致,与卫生所是否取得许可证无直接关联。同时,他提交了王丽抢救患者时的监控录像和病历记录,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。
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发布的涉医刑事案件办理指引明确指出,对乡村医生执业案件,要区分个人资质与机构许可的不同法律责任,避免将机构违规简单归责于个人。对于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执业行为,即使发生医疗意外,也不应轻易认定为刑事犯罪。
情理兼顾:辩护中的社会价值与人文关怀
张昊在辩护过程中了解到,王丽是当地唯一的乡村医生,负责周边三个行政村近千名村民的基本医疗服务。案件发生后,已有200余名村民联名写信,请求对王丽从轻处理。他将联名信提交给检察机关,并组织部分村民代表参加听证会,如实反映王丽在乡村医疗中的重要作用。同时,他协助王丽家属与患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,一次性支付赔偿金60万元,取得了对方的谅解。
最终,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,认为王丽具有合法执业资质,患者死亡系医疗意外,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案件结束后,王丽所在的卫生所很快完成了备案手续,她重新穿上白大褂回到岗位时,村民们自发前来祝贺。王丽感慨道:"是律师让我明白,坚守医者初心的同时,也要懂法守法,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乡亲们服务。"
这起案件的辩护实践,展现了刑事辩护在涉民生案件中的特殊意义。当专业医疗行为与刑事法律边界交织时,辩护律师不仅要精准运用法律条文,更要深入考量案件的社会价值和人文关怀。通过细致的资质核查、严谨的因果辨析以及积极的矛盾化解,让司法裁判既坚守法律底线,又兼顾社会现实,这正是刑事辩护维护公平正义的生动体现。


